湖北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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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为激励会计硕士学员的创新意识,培养学员的创新能力,确保培养质量充分展示教育成果,不扩大社会影响,助力湖北省会计硕士教育培养持续高质量发展,湖北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指导下,联合多家培养单位共同发起,定期组织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以下简称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有关工作

、工作组织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联盟指导下,由联合发起单位成立MPAcc优秀学位论文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联合发起单位由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和理事单位构成。

二、评选范围

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范围原则上为评选周期内(上年11日至1231)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的学员的学位论文。

三、评选原则

学公正,优中选优。

四、评选周期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评选程序

(一) 论文推荐

各培养单位对符合评选范围内的学位论文进行筛选后推荐参选论文。所有参 选论文及相关文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系统,包括参选论文Word 文档、作者承诺书、企业推荐意见 (若有,请提供) 、相似性检测报告 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参选论文在知网检测的总文字复制比应当低于15%

各培养单位原则上可提交 3 篇参选论文。评选年度被授予学位的学员人数在 80人(含)以上的培养单位,上一评选年度有3学员获得优秀论文奖,或上一年度未能有学员获得优秀论文奖的培养单位,可再增加2篇参选论文。评选年度被授予学位的学员人数在 30 人 (不含) 下的培养单位,每年可报送2篇论文参加评选。已获选全国MPAcc优秀学位论文的不得参选。

(二) 形式审查

根据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参选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论文,将取消其参选资格,并将有关参选论文退回培养单位

(三) 匿名通讯评审

各培养单位去掉第1名的推荐参选论文进入匿名通讯评审阶段(注:推荐排序第1名论文直接进入会议集中评审环节)。

匿名通讯评审阶段将遵循院校回避原则。组委会将论文分配至各联合发起单位,由各联合发起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每篇论文将由组委会在联合发起单位中随机选取除论文作者及指导老师所在单位以外的 5 个单位的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审。经过现场调研并附有企业推荐意见的参选论文将获得匿名评审平均得分5%的额外加分,匿名通讯评审环节得分排名前29名的参选论文将入围会议集中评审名单。(每个单位不得少于1篇不得超过2篇入围会议集中评审名单)

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参与匿名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四) 会议集中评审

建立优秀学位论文会议集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联盟理事会单位推荐组成

组委会组织评审专家(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评审小组至少有1名来自联盟理事会单位外的专家参与评审)召开优秀学位论文集中评审会议。会议由组委会主办,年度湖北省MPAcc发展论坛承办单位协办。

评审专家对入围会议集中评审名单的参选论文进行匿名评审,确定最终优秀学位论文和优秀学位论文组织奖拟获奖名单。论文得分为评审专家评分的平均值。鼓励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经过现场调研并附有企业推荐意见的参选论文。

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参与会议集中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组委会对拟获奖的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若不符合相似性检测要求 (在知网检测的总文字复制比应当低于15%) ,拟获奖名单将根据会议集中评审环节确定的排名依次递补。                                                   

  (五) 组委会审批

组委会对优秀学位论文和优秀学位论文组织奖的拟获奖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六) 公示

为提高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特设立公示期,公示期为期7天,公示平台为承办单位及联盟的官方网站。

任何培养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出异议,由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组委会审议。组委会和承办单位对提出异议的培养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息将予以保密。

对确认存在问题的参选论文,组委会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将参选论文退回培养单位。有关奖项的获奖名单应根据会议集中评审的结果依次递补,拟递补获奖名单应予以公示。

六、奖励办法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设优秀学位论文奖不超过40名、设优秀学位论文组织奖不超过3名。

具体设置:

    特等奖: 不超过4名,颁发证书;

    一等奖: 不超过8,颁发证书

    二等奖: 不超过12名,颁发证书

    三等奖: 不超过16名,颁发证书。

获奖名单将在承办单位及联盟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向获奖作者、获奖单位颁誉证书。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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