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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8〕8号),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教指委”)制定了《2018年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并于2018年组织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检查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加强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过程控制和监督,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评估时间
        2018年4月——2018年8月。

三、评估组织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委托,由会计教指委组织实施。

四、评估对象
        2014年获得授权且未调整的学位授权点和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五、评价内容
        自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以来,学位授权点在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师资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障(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具体评估指标详见附件2。

六、评估方式
        对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主要采取通讯或会议方式进行,一般不进校考察。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方案和被考察单位名单,会计教指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确定。

七、评估程序
第一阶段: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学位授权点自评估。
        各学位授权点依据本方案开展自评工作,准备评估材料,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评估材料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http://zlxxpt.chinadegrees.cn)。同时将评估材料原件(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至会计教指委秘书处(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明德商学楼1001室;联系电话:010-62512996;电子邮箱:mpacc@ruc.edu.cn)。
        考虑到2014年获得授权且未调整的学位授权点和2014年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的实际情况不同,请各学位授权点严格按照《2014年获得授权且未调整的学位授权点评估材料填写说明》和《2014年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评估材料填写说明》分别准备评估材料。
        提交和上传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涉密信息请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脱密。
        未按时提交学位授权点评估材料且未申请主动放弃的,该学位授权点视为评估“不合格”。
第二阶段:20186中旬至2018年7月上旬,网上评价。
        会计教指委组织评估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网上评价,网上评价分组进行。网上评价得分为评估专家评分的平均分。
        针对2014年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整改情况评价占60%的权重,专项评估指标评价占40%的权重。
        网上评价的同时,社会各界可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等情况向会计教指委(联系电话:010-62512996;联系邮箱:mpacc@ruc.edu.cn)进行举报。如发现专项评估指标体系中的特别关注指标造假,一经核实将按评估“不合格”处理。
第三阶段:20187中旬至2018年8月上旬实地考察
        会计教指委汇总网上评价结果,根据学位授权点评分结果、评估材料情况,确定拟实施实地考察的学位授权点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后开展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将重点核实特别关注指标情况,考察内容不局限于网上评价指标,是对办学情况的全面考察。
阶段:20188中旬,提出评估意见。
        会计教指委组织参评专家在对网上评价结果、实地考察情况、特别关注指标情况、“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整改报告等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达到本次参评专家总数的2/3。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会计教指委汇总评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将学位授权点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意见。
第五阶段:2018年8月下旬,反馈及异议处理。
        会计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学位授权点及其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表决结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评估表决结果或具体评估意见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会计教指委提出异议的具体理由,并进一步补充材料,有关材料直接寄送会计教指委秘书处(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明德商学楼1001室)。会计教指委根据异议情况,组织召开通讯评议专家会议(参加会议的人数应达到通讯评议专家总数的2/3),对该学位授予点做出最终评估意见。会计教指委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会计教指委将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本次专项评估报告(包括参评点评估表决统计结果、评估意见、异议处理情况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评估所需材料、文件和表格
        详见附件3。

、评估纪律
        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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