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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关于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为了更好地促进我省会计硕士研究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会计硕士的综合能力及其教育质量,经上级有关教育部门批准,我省决定成立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联盟(以下简称为“本联盟”)。
第二条 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 号)及《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联盟的通知》(鄂教研[2015]2 号)为本联盟的活动指南。以提高会计硕士研究生的教育教学及培养质量为中心,搭建合作培养平台,达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功能。并在“课程建设、课堂改革、师资培养、综合素质培育、专业技能训练”等方面实现有序衔接和资源共享。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创新、合作、发展、共赢。
第四条 联盟成员包括我省设有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点的普通高校。各大高校本着平等自愿、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组成本联盟, 各高校自愿遵守本章程中各项规定。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 结合联盟中各所高校的办学实际,进一步发挥各高校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深层次、有特色和富有成效的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工作,帮助联盟各高校共同提高、共同发展。

 第六条 工作内容:
(一)课程建设 各高校会计硕士的培养部门应当将课程建设作为教育培养的核心工作,在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的指导下,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单位原有的课程规划。同时紧密联系最新印发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使课程整体结构与会计行业未来发展布局趋于一致。联盟院校之间可以总结课程建设中的经验,供其他兄弟院校借鉴参考,优秀建设成果可以在联盟的年会中进一步推广。
(二)课堂改革及综合素质培育 各院校应以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建设为依托,不断创新教法,加大案例教学在课程中的比重,激发学生对于专业的学习探索兴趣。在课堂中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
(口头及书面)、交流合作能力、质疑能力、创新思维能力等,使学生综合能力不断提升。联盟可定期组织学生案例比赛,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三)师资培养 针对联盟中某些院校专业办学历史不长、师资较为薄弱的现实状况,联盟每年可以从中选派教师去办学质量较高的院校学习,鼓励优秀院校的资深教师不定期举办专业讲座和论坛,提高联盟院校教师的平均水平。
(四)专业技能训练 专业技能及素质的训练与培养离不开校内外的各种资源的支持,某些院校由于经费、知名度等原因所获取的支持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实习实训资源不足。联盟可建立院校间的长效扶持机制,促进本省会计硕士协调发展。

 第三章 权力及义务
 
第七条 联盟成员高校可以享有的权力:
(一)参与联盟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和参与联盟活动的权力。
(二)可以共享联盟内的教育教学资源信息。
(三)拥有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联盟成员高校需要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有关决议安排,并及时向联盟通报有关情况。
(二)根据本章程,为联盟成员高校的专业教师提供继续教育学习的机会,必要时提供学术及教学交流活动的场所。
(三)根据本章程,尽可能为联盟成员高校的会计硕士研究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实训及实践锻炼机会。
(四)根据本章程,积极为联盟工作建言献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联盟大会,联盟大会闭会期间, 由其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履行职责,理事会由理事长(1 名)、副理事长(4 名)、秘书长(1 名)、副秘书长(5 名)组成,以上职务由成员高校选举产生(一校一票),并由各院校自行确定代表。副理事长及(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与顾问团。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首先由各院校推荐本专业 1-3 名资深学者、教授、
研究员等并提前上报至理事会,并在联盟大会中通过各院校投票最终甄选出 15 人左右的专家委员会。顾问团成员的产生:一般由理事长单位进行提名(成员应来源于国内著名财会专家、主管部门领导同志、知名企业家、资深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等),并在联盟大会上宣布, 若其他院校成员无重大异议即可产生,规模一般为 7 人左右。
第十一条 联盟大会职责: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审议通过联盟年度工作方案,审议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出的其他活动方案等。
第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职责:研究起草院校联盟年度工作方案及其他活动方案,具体落实联盟大会通过的决议、年度方案、其他活动方案等。
第十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 做好日常具体工作,联络、协调各联盟院校,督促指导各项工作和活   动的落实。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及顾问团职责: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的工作规划、方向和活动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 同时对以上职务成员的具体工作进行必要监督或指导。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联盟大会所有。